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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巡視兩淮鹽政官員之研究(1645-1830)(吳靜芳)

                                      

http://etds.ncl.edu.tw/theabs/site/sh/detail_result.jsp?id=092THU00493007

系統編號:092THU00493007
出版年:2004
研究生:吳靜芳
研究生(英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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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清代前期巡視兩淮鹽政官員之研究(1645-1830)
指導教授:古鴻廷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東海大學 
系所名稱: 歷史學系
學號: G891312
學年度: 9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72
關鍵詞: 商專賣 ; 兩淮巡鹽御史 ; 兩淮鹽政 ; 內務府
被引用次數: 0
[ 摘要 ]
食鹽專賣始於西漢武帝,演至清代趨於繁複,目的是為了使鹽利確實由國家掌握,並且嚴格防範私鹽流露而影響官鹽銷售量,如「引制」在鹽業運銷過程中,本來是如同「收稅憑單」的性質,到清代卻成為販賣食鹽的「執照」。食鹽是天然資源,原來是人人都能自由煎煮、販賣,但是國家卻將之收歸國有,原因在於食鹽為日常生活必需品,販賣後得到的利潤之大,是一筆對國家開支很有幫助的彌補。
自漢武帝實行「官專賣」、唐代劉晏提出「就場專賣」,一直到明末清初的「鹽政綱法」,即便是商收、商運、商銷的「商專賣」形式,但是這是帶有委託性質的,政府仍然是監督者的角色,既不提供食鹽,也不參與運銷工作,只是將鹽業產、運、銷的工作「委託」政府信任的商人代為辦理,而政府則藉由領引辦課的方式,提供他們認可的鹽商進行鹽業運銷的專賣權,其餘未列名綱冊的商人不被允許加入販賣;另一方面鹽銷區的劃定,在政府指定的範圍內販賣,可以不受鹽價較便宜鄰省食鹽衝擊。相較於自由販賣,雖然未能將市場範圍擴及全國,但是在專賣權和鹽銷區的保障下,大幅度避免了因自由競爭而帶來的風險。
歷朝以來,兩淮鹽區不論是產量、銷量,都是全國各鹽區之首,在清代也是如此,因此在產、運、銷各方面的規定更為嚴厲。在產場採用「保甲制」與「火伏法」,使產區居民相互監視,防止私煎、私賣食鹽。在各州縣設置驗緝機關,如「兩淮都轉鹽運使司」駐守揚州,不但負責各項鹽務,同時河運疏通、查緝私鹽犯都在管轄範圍內。鹽運使司衙內設「經歷」、「知事」、「庫大使」、「巡檢」,負責發放引鹽、檢查運載食鹽船隻、核對引票票面的數字是否符合稅銀數目,並且巡視竈場煎鹽速度與產量控制。淮南、淮北設置監制同知,掌理引目檢驗,並且發給「水程」予水商到各縣、鄉、鎮販賣食鹽。以上各層級的鹽務官員由中央派遣的「巡視(按)兩淮鹽政監察御史」統一管理,將有關兩淮鹽務的資訊傳遞到中央,作為清廷與兩淮鹽區間的溝通管道。
「巡視(按)兩淮鹽政監察御史」從明代正統年間開始派遣,簡稱「兩淮巡鹽御史」,最初是臨時指派並且任期僅一年一任為限。清代仿明舊制派遣中央官員前往兩淮鹽區,順治朝多遣漢籍御史前往巡視,康熙末年由內務府包衣出身之滿籍官員擔任的情形增加,特別是曹寅與李煦兩人,打破一年一任的慣例,形成「專任久差」的現象,而頭銜也自「巡視(按)兩淮鹽政監察御史」轉為「兩淮鹽政」,那麼頭銜的變遷與兩淮鹽政的差遣多由內務府包衣出身者擔任有何關係﹖答案在於雖然清帝欲安插親信之人進入重要的經濟、生產活動地區或機構(如兩淮鹽區),但是整個官僚體系相當堅固,既使清帝有超越制度的想法,也必須將之導向制度化層面才有機會實行,所以透過特簡的方式清帝就能簡選親信之人前往兩淮鹽區,而內務府包衣與清帝的接觸頻繁,對清帝而言是很適合的人選,特別是內務府中的上駟苑卿、武備苑卿、奉宸苑卿、謢軍統領、驍騎參領及京察記名之郎中、員外郎都是侍奉在清帝左右的人員,因此更有機會補放兩淮鹽政缺。
對清帝而言,與內務府包衣自入關前就已經是主僕關係,隨著後宮制度的建立而設置的內務府,取代宦官成為服務皇室的主要人力來源。清帝與內務府包衣的關係不但能使清帝對內務府包衣有相當程度的信賴感,而包衣也對清帝具備高度的忠誠度,同時因為內務府為公家機構而給予包衣正式的地位。然而內務府包衣終究不似漢籍官員多由科舉考試而來,因此內務府包衣若不是以進士入仕途,就不能具備擔任御史的資格,既使補放兩淮鹽政的差遣,也不能授與御史銜,如曹寅時任為蘇州織造兼理兩淮鹽政,雖出身內務府包衣但不具進士資格,因此在奏摺裡以「兩淮鹽政」作為自稱。又如高斌以河道總督授命兼理兩淮鹽政,因為「差遣」並非正式官職,所以並不會影響高斌擔任總督的品秩。
鹽政與關差、織造同為清代三大皇差,清帝具有特簡三項皇差人選的權力,並且多次派遣內務府司員擔任三大皇差,而內務府包衣出身的司員甚至一生都在這三項皇差中流轉。以兩淮地區來說,隨著清帝差遣內務府包衣充任兩淮鹽區巡視的情形增加,「兩淮鹽政」漸漸成為擔任此差遣者的稱呼,尤其自雍正朝以後,在奏摺中即能看到清帝與官員們以「兩淮鹽政」來稱呼。但是為何康熙要在其晚年開始,派遣內務府包衣前往巡視兩淮鹽政會成為「專任久差」?對自身和皇室而言有何益處﹖
如果以清統治者的立場來觀察,在統治漢人佔多數的社會裡,若清統治者欲「極大化其利益或極小化其弊害」來做考量,可以從幾點來看:1、文官系統既已形成且有其無法打破的運作模式,非清帝能強硬地加以更動,轉而運用本身的政治優勢,迂迴地達到他的目的,也就是透過特簡方式將內務府包衣安插進入兩淮鹽務的管理,有利於清帝取得部份的鹽利。2、內務府三旗族人長期居住皇城內,不論是生活起居、財務狀況都在清帝掌握中,其優點是比起一般官員,清帝較易控制鹽官中飽私囊的程度。3、內務府包衣的前身是滿州皇室或貴族未入關前的奴僕,清帝與內務府包衣如同是主僕的關係,但是親密程度遠超過其他內外廷官員,當中主要差異是任職內務府能面見皇帝的機會高出許多,而清帝也希望能藉派遣親信前往地方,透過奏摺的傳遞,秘密地且及時地接收各地官員、百姓的相關訊息,如李煦以蘇州織造兼理兩淮鹽政,從李煦奏摺中常可見到有關米價、天候與官員操守等情報。
食鹽商專賣制的實行及內務府包衣被派往兩淮地區巡視鹽政,往往被視為清帝自利行為的表現,但是當中需要再深入說明的是在中國歷代統治者的觀念裡,政治與經濟是不分離的,甚至統治者以天下萬民的大家長自居,認為經濟活動本來就應該在政府的管轄內進行,特別是與國計民生攸關的大型企業,主政者認為有責任予以監督、保護,如此才能達到照顧百姓的理想,並且境內一切經濟活動的形式、規則,都必須以國家政策走向為依歸。以兩淮鹽區為例,身居北京的清帝如何監控遠在南方的兩淮?指派親信前往調查、管理,定期向中央回報相關資訊,就是可行的辦法之一。
對中國歷朝的統治者而言,「國家干預經濟是否必要」的議題並不存在,重點在於統治者允許哪些形式的經濟活動,以致能帶給國家最大的利益。因此經濟活動的轉變是依照當時國家局勢來做變更,譬如西漢武帝發動太多戰爭導致國庫空虛,桑弘羊提出國家食鹽專賣藉此增加國庫財源。唐代安史亂後,劉晏提出「就地專賣」,讓鹽稅幫助國家進行修復工作。明初以「開中納糧」吸引商人向邊境輸糧,舒緩國庫在軍備上過多的耗費。明末清初實行「綱法」,商收、商運、商銷的方式使政府未花費成本而獲得鹽稅收入。
清代政府在鹽業活動中具備強勢的支配能力,清統治者將天下視為一家,自己則為千萬百姓的大家長,必須負起照顧萬民的責任,因此對於干預經濟活動的行為視為理所當然,因為經濟是不能與政治分開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要符合政治利益才能進行。但是所謂的「政府」力量是否呈現中央和地方官員與清帝「同德一心」的狀態﹖這個部分還能分作三方面來討論:第一點,清帝與內務府包衣擔任的兩淮鹽政,與戶部之間時有鹽務方面的爭議,特別是「奏銷期限」的延長,因為攸關戶部管理鹽稅收入的行政效率,戶部並不願同意,但是兩淮鹽政往往會提出「課從何出」與「恐引目有積壓之虞」兩點向戶部施加壓力,並且藉此強調提出展現的請求是為了國家稅收著想,如此大多可以獲得清帝特旨允行。第二點,兩淮鹽政與地方總督、巡撫間的爭論,例如鹽價的議題,經常被導向地方官是否能達到儒家社會規範的指標。不過以中央對鹽利收入的重視,並且清帝認為漢籍地方官過於固守儒家規範,反倒未認清鹽務處理上的實際問題。
第三點,以清帝為首的清廷與鹽商間的往來,並以兩淮鹽政作為官民之間的溝通管道,這樣的模式對兩淮鹽商而言,到底是「剝削」還是「合作」的關係﹖其實以政府所制定經濟政策的方向導致兩淮鹽業盛衰一項來看,食鹽為民眾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銷售數量大、利潤豐,因而吸引大批商人投入食鹽買賣。清代初期實行綱法,特色在於「官督商銷」,清廷的重點在於鹽課確實徵收與否,而將食鹽的生產和運銷交由商人自行處理。基於上述原因,清廷制定鹽業政策的方向明顯看出是優惠兩淮殷實鹽商,希望兩淮鹽商們能協助鹽引銷售順暢與鹽課收入的穩定,而兩淮鹽商的回報,除了納稅以外,也不忘以捐獻或其他贈與的方式來增加自己與政治結合的程度,最實際的一點就是要求得專賣權的維持。清代前期鹽業商專賣制度即是在國家與鹽商盡可能保持良好的關係,在國課與私人利益摻雜的基礎上,在兩淮地區由兩淮鹽政出面作為仲介進行的「官商互利」的活動。
然而「官商互利」的願望並未持續久遠,在「官」的方面,由於兩淮鹽務官員們向兩淮鹽商抽取雜稅項目過多,而虧空、貪污的程度亦趨嚴重。在「商」的方面,鹽商生活的奢華,未能將利潤轉向其他產業,而是投入土地或致力使自己或後代進入官場。兩淮鹽商過於依賴政府給予的專賣權利,卻不知在產品與運銷上進行改良以減少成本提高,另外其他外在環境因素,譬如銀錢比價的差異過大,鹽商所得的銅錢轉換為納稅需要的銀兩時不敷成本,或者是鹽商久候引鹽,既無法賣鹽取得利潤,甚至連原有資本都無法另作他用,種種因素使得兩淮鹽政與鹽商雙方在乾隆、嘉慶朝受到責難,而在道光朝引起另一波鹽業改革的出現。
[ 論文目次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回顧 .........................................4
一、清代鹽業的研究 .........................................5
二、清代巡視兩淮鹽政官員相關研究 .......................9
三、文獻運用 ........................................12
第三節 章節安排 ........................................17
一、各章節討論問題 ........................................17
二、研究限制 ........................................19
第二章 清代前期兩淮鹽業運銷制度的建立 .............21
第一節 明代晚期鹽業商專賣制度的建立 ......................21
一、「開中納糧」 ........................................23
二、「綱冊凡例」 ........................................29
第二節 清代前期兩淮地區綱法的實行 ......................31
第三章 兩淮鹽務行政體系與鹽商組織 ......................41
第一節 兩淮鹽場的場產組織 ...............................41
第二節 兩淮鹽場的驗緝機關 ...............................47
第三節 兩淮鹽區的鹽商組織 ...............................53
第四章 清代前期巡視兩淮鹽政官員的派遣 .............61
第一節 清代前期巡視兩淮鹽政官員的任命與職銜變遷 ..........61
一、清代前期巡視兩淮鹽政官員的任命 ......................62
二、清代前期巡視兩淮鹽政官員的職銜變遷 .............76
第二節 清代前期兩淮鹽政官員的選派與內務府的關聯 .........85
一、內務府包衣的組織 ...............................86
二、內務府包衣兼理兩淮鹽政 ...............................93
第五章 清代前期巡視兩淮鹽政官員的職位與功能 ............107
第一節 中國傳統政經關係與清代管理兩淮鹽業的方式 ........107
第二節 巡視兩淮鹽政官員與各部衙門的互動 .................115
一、戶部與「兩淮鹽政」 ...............................115
二、「兩淮鹽政」與地方官員 ...............................123
第三節 「兩淮鹽政」與當地鹽商的往來 ......................128
一、捐輸(納)、報效 ......................................129
二、鹽斤與鹽課的增減 ...............................137
第六章 結論 ........................................151
參考書目 .................................................159
史籍 .................................................159
著作 .................................................160
中文 .................................................160
西文 .................................................161
期刊論文 .................................................162
學位論文 .................................................164
附錄 .................................................165
[ 參考文獻]
史籍
1.《李煦奏摺》,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
2.《宮中檔乾隆朝奏摺》,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年。
3.《宮中檔康熙朝奏摺》,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6年。
4.《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8年。
5.允祿,《大清會典》(雍正),臺北:文海,1995年。
6.王安定,《重修兩淮鹽法志》(光緒),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7.王慶雲,《石渠餘紀》,臺北:新興書局,1986年。
8.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9.托津,《大清會典》(嘉慶),臺北:文海,1993年。
10.何治基等修,《安徽通志》(光緒),臺北﹕京華書局,1967年。
11.宋濂,《元史》,台北:鼎文書局,1977年。
12.李桓輯,《國朝耆獻類徵初編》,臺北:明文書局,1986年。
13.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臺北:三民書局,1956年。
14.徐珂,《清稗類鈔》,上海:商務印書館,1917年。
15.班固,《漢書》, 臺北:鼎文書局,1976年。
16.崑岡等奉敕撰,《大清會典事例》,臺北﹕新文豐出板社,1976年。
17.張廷玉,《明史》,臺北:鼎文書局,1975年。
18.張茂炯,《清鹽法志》,出版地不詳:鹽務署,1921年。
19.張榘,《兩淮鹽法志》(明嘉靖三十年刻本)
20.曹雪芹,《紅樓夢》,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1年。
21.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獻通考》,臺北﹕新興書局,1958年。
22.清高宗敕撰,《清朝通志》,臺北﹕新興書局,1963年。
23.清高宗敕撰,《清朝通典》,臺北﹕新興書局,1963年。
24.脫脫,《宋史》,臺北:鼎文書局,1990年。
25.陳子龍等編,《皇明經世文編》,臺北:國聯圖書出版公司,1964年。
26.陳仁錫,《皇明世法錄》,臺北:學生書局,1965年。
27.陳夢雷編,《古今圖書集成》,臺北:鼎文書局,1976年。
28.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臺北﹕世界書局,1964年。
29.鄂爾泰等修,《八旗通志》,吉林: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年。
30.鄂爾泰等修,《清史稿》,臺北:國史館,1985年。
31.黃之雋等修,《江南通志》,臺北﹕京華書局,1967年。
32.鄒琳,《粵鹺紀要》,臺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
33.福格,《聽雨叢談》,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
34.慶桂等修,《清實錄》,臺北﹕華文書局,1964年。
35.慧中,《欽定台規》(收入於四庫未收書輯刊第二十六冊),北京:四庫未收書輯刊編輯委員會,2000年。
36.蔣良驥編,王先謙改修,《十二朝東華錄》,臺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
37.龍文彬,《明會要》,臺北:世界書局,1972年。
38.謝開寵,《兩淮鹽法志》,(康熙),臺北﹕學生書局,1966年。
著作
中文
1.《江淮論壇》編輯部編,《徽商研究論文集》,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
2.Gray G. Hamilton著,張維安、陳介玄、翟本瑞譯,《中國社會與經濟》,〈天高皇帝遠:中國的國家結構及其合法性〉,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
3.中國鹽業史國際學術討論會,《中國鹽業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
4.王振忠,《明清徽商與淮揚社會變遷》,北京﹕三聯書局,1966年。
5.王業鑑,《清代經濟史論文集(一)》,臺北:稻鄉出版社,2003年。
6.古鴻廷,《清代官制研究》,臺北:五南圖書,1999年。
7.古鴻廷,《清代都察院大臣年表》,美國中文資料中心。
8.何平,《清代賦稅政策研究:1644-1840》,北京:中國社會科學,1998年。
9.何維凝,《中國鹽政史》,臺北:大中國,1966年。
10.吳兆華,《中國稅則史》,臺北﹕商務,1970年。
11.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臺北﹕谷風,1974年。
12.李明明、吳慧,《中國鹽法史》,臺北﹕文津,1997年。
13.李鵬年等著,《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北京:紫禁城,1989年。
14.周志初,《晚清經濟研究》,山東:齊魯書社,2002年。
15.孟森,《清代史》,臺北:正中書局,1990年。
16.林嘉誠、朱浤源編著,《政治學辭典》,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1990。
17.邱永明,《中國監察制度史》,上海:華東師範大學,1992年。
18.南炳文、劉俊文、欒顯成,《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
19.唐力行,《商人與中國近世社會》,臺北﹕商務,1997年。
20.徐中約著,計秋風等譯,茅家琦等校,《中國近代史(上冊)》,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01年。
21.徐泓,《清代兩淮鹽場的研究》,臺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1972年。
22.馬敏,《官商之間─社會劇變中的近代紳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
23.偉文圖書出版社有限公司編輯部,《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臺北:偉文圖書出版社有限公司,1977年。
24.張小也,《清代私鹽問題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2001年。
25.張維安,《政治與經濟─中國近世兩個經濟組織之分析》,台北: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
26.張德澤,《清代國家機關考略》,北京:學苑,2002年。
27.莊吉發,《清世宗與賦役制度的改革》,臺北:學生書局,1985年。
28.莊吉發,《清代奏摺制度》,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9年。
29.莊富源編著,《民主與社會要義》,未出版,2004年2月。
30.許喬林編,《陶文毅公全集》,臺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
31.許滌新、吳承明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
32.郭成康,《十八世紀的中國政治》,臺北:昭明出版社,2001年。
33.陳然、謝奇籌、邱明達主編,《中國鹽業史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
34.陳鋒,《清代鹽政與鹽稅》,河南﹕中州古籍,1988年。
35.陳錦江著,王笛、張劍譯,虞和平校,《清末現代企業與官商關係》,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1997年。
36.陸費垓編,《淮鹺分類新編》,北京﹕書目文獻,出版年不詳。
37.傅衣凌,《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38.傅衣凌,《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中和﹕谷風,1986年。
39.傅宗懋,《清代軍機處組織及職掌之研究》,臺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1967年。
40.曾仰豐,《中國鹽政史》,臺北﹕商務,1978年。
41.黃本驥著,洪北江主編,《歷代職官表》,臺北:樂天出版社,1973年。
42.趙岡、陳鐘毅,《中國經濟制度史論》,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年。
43.劉翠溶,《順治康熙年間的財政平衡問題》,臺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1969年。
44.鄭天挺等修,《清史》,臺北:昭明出版社,1999年。
45.蕭全政,《政治與經濟的整合》,台北: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88。
46.錢實甫,《清代職官年表》,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
47.薛理桂編著,《檔案學導論》,臺北:漢美圖書有限公司,1998年。
48.關文發,于波主編,《中國監察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1998年。
西文
1.Chu, T''ung-tsu, 1962,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Chan, Willington, K.K., 1977, Merchants, Mandarins and Modern Enterprise in Late Ch’ing China,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Thomas, Metzger A., 1972,“Organizational Capabilities of the Ch’ing State in Commerce.”, in 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Chinese Society, edited by W. E. Willmott, 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4.Thomas ,Metzger A., 1973 ,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 of Ch'ing bureaucracy: legal, normative, and communication aspects,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期刊論文
1.王思成、金成基,〈清代前期兩淮鹽商的盛衰〉,《中國史研究》2,1981,頁66-84。
2.王業鍵、黃瑩玨〈清代中葉東南沿海的糧食作物分布、糧食供需及糧價分析〉,《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0:2,1999.06,頁363-397。
3.史宏志,〈王業鍵《1638-1935年間江南米價變動趨勢》〉,《中國經濟史研究》總第31期,1993.09,頁149-160。
4.何炳棣著,巫仁恕譯,〈揚州鹽商:十八世紀中國商業資本的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1999.02,頁59-76。
5.佐伯富著、楊和義譯,〈鹽與中國社會(下)〉,《食貨》4:12,1975.0 ,頁33-46。
6.佐伯富著、楊和義譯,〈鹽與中國社會(上)〉,《食貨》4:11,1975.0 ,頁40-52。
7.佐伯富著、魏美月譯,〈鹽與歷史〉,《食貨》5:11,1976.0 ,頁32-38。
8.高翔,〈略論清朝中央權力分配體制─對內閣、軍機處和皇權關係的再認識〉,《明清史》1,1998.01,頁41-51。
9.李龍潛,〈明代鹽的開中制度與鹽商資本的發展〉,《明清資本主義萌芽研究論文集》,臺北:谷風出版社,1987年,頁616-668。
10.李克毅,〈清代鹽商與帑銀〉,《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1989.02,頁19-24。
11.李克毅,〈清代鹽官與鹽政〉,《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4,1990.04,頁41-50。
12.郭成康,〈雍正密諭淺析─兼及軍機處設立的時間〉,《清史研究》1,1998.01,頁56-64。
13.郭成康,〈也談滿族文化〉,《清史研究》2,2002.02,頁24-35。
14.汪崇篔,〈明清兩淮鹽利各案兩則〉,《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3,2000.03,頁78-86。
15.林滿紅,〈明清的朝代危機與世界經濟蕭條─十九世紀的經驗〉,《新史學》1:4,1990.12,頁127-147。
16.林滿紅,〈中國的白銀外流與世界金銀減產〉,《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四輯》,(臺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1),頁1-44。
17.林滿紅,〈銀與鴉片的流通及銀貴錢賤現象的區域分布(1808-1854)-世界經濟對近代中國空間方面之一影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2(上),1993.06,頁89-135。
18.林滿紅,〈嘉道年間貨幣危機爭議中的社會理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3(上),1994.06,頁161-203。
19.林滿紅,〈嘉道錢賤現象產生原因「錢多錢劣論」之商榷〉,《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五輯》,(臺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頁357-429。
20.祁美琴,〈清初內務府及其與十三衙門的關係〉,《明清史》3,1998.03,頁49-57。
21.祁美琴,〈內務府高氏家族考〉,《清史研究》2,2000.02,頁108-114。
22.姜道章,〈清代的鹽稅〉,《食貨月刊》6 ,1976.10,頁397-403。
23.徐泓,〈明代前期的食鹽運銷制度〉,《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23 ,1974.10,頁221-266。
24.徐泓,〈明代中期食鹽運銷制度的變遷〉,《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報》2 ,1975.06,頁139-164。
25.徐泓,〈明代後期的鹽政改革與商業專賣制度〉,《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報》4 ,1977.05,頁299-311。
26.徐泓,〈清代鹽務史料〉,《近代中國》139 ,2000.10,頁36-51。
27.莊吉發,〈從奏摺制度的沿革論清代前期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中華民國史專題第五屆討論會》,(臺北:國史館,2001),頁979-1027。
28.陳文石,〈清代滿人政治參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48:4,1977.12,頁529-594。
29.陳國棟,〈清代前期粵海關的派遣〉,《史原》10,1980.10,頁139-168。
30.陳國棟,〈清代前期粵海關的稅務行政〉,《食貨》(復刊)11:10,1982.01,頁33-53。
31.陳國棟,〈清代前期粵海關的利益分配─粵海關監督的角色與功能〉,《食貨》(復刊)12:1,1982.04,頁19-31。
32.陳國棟,〈清代內務府包衣三旗人員的分類及旗下組織:兼論一些有關包衣的問題〉,《食貨》(復刊)12:9,1982.12,頁325-343。
33.陳國棟,〈清代中葉以後重要稅差專由內務府包衣擔任的幾點解釋〉,《第二屆中國社會經濟史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漢學研究資料及服務中心印行,1983.07,頁173-204。
34.陳捷先,〈清康熙朝的中央與地方關係〉,《中華民國史專題第五屆討論會》,(臺北:國史館),2001,頁949-975。
35.陳鋒,〈清代戶部的鹽政職能-清代鹽業管理研究之二〉,《鹽業史研究》2,1998.02,頁3-13。
36.陳鋒,〈清代前期奏銷制度與政策演變〉,《歷史研究》2,2000,頁63-74。
37.陳鋒,〈清代鹽法考成論述-清代鹽業管理研究之一〉,《鹽業史研究》1,1996.01,頁15-25。
38.傅貴,〈賈而好儒-徽州商幫的興衰〉,《歷史月刊》160 ,2001.05,頁40-46。
39.馮云英,〈清代八旗都統制簡論〉,《滿族研究》4,1999,頁56-60。
40.黃國信,〈清代乾隆年間兩廣鹽法改阜歸綱考論〉,《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3,1997.03,頁39-63。
41.劉德仁、薛培,〈略論清政府對鹽商的控制與利用〉,《鹽業史研究》2,1998.02,頁23-30。
42.賴惠敏,〈乾隆朝內務府的當舖與發商生息(1736-1795)〉,《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8,1997.12,頁137-175。
43.賴惠敏,〈清代內務府檔案資料簡介〉,《近代中國研究通訊》12,1991.09,頁155-157。
44.羅麗達,〈清初江南地方行政上的滿漢政治衝突─張伯行噶禮互參案研究〉,《新史學》7:3,1996.09,頁49-89。
45.羅麗達,〈清初國家財政利益上的宮府之争與趙申喬的遭遇〉,《新史學》6:3,1995.09,頁29-61。
46.藤井宏著、劉淼譯,〈明代鹽商的一考察-邊商、內商、水商的研究〉,《徽州社會經濟研究論文集》,(合肥:黃山書社),1987,頁244-34。
47.熊秉真,〈清政府對江西的經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8,1989.06,頁37-74。
學位論文
1.王伯祺,《清代福建鹽業運銷制度的改革-從商專賣到自由販賣》南投:暨南國際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
2.何孟興,《清代巡臺御史制度之研究》,臺中: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89年。
3.余明賢,《清代都察院之研究》,臺北: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1976年。
4.沙季舫,《清代皇子養成教育之研究》,臺中: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5.施義滄,《太平天國時期清政府淮南鹽課之研究》,臺南: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6.陳國棟,《清代前期粵海關(1683-1842)》,臺北: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研究所,1970年。
7.黃正川,《清初監察組織的發展與功能的演變》,臺中: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年。
8.黄文興,《儒家倫理與皇帝制度的精神》,臺中: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89年。

【作者: 益智斋主人】【访问统计:】【2007年04月7日 星期六 17:12】【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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